不久之前,我曾参加一次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讲座。
问题在于,这样的选择真的是个人自由意志决定的结果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除了特定的危机时刻,动不动以爱国为由,要求民众做出牺牲的国家,其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必定不太正常。
这究竟是一种无私,还是一种愚蠢?从她的丈夫与儿子的角度来看,似乎这是一种巨大的无私:连生命都可以为对方付出,这样的爱多么值得感动,这不是无私又是什么呢?然而,为了给丈夫生个儿子,拿自己的生命冒险,完全不考虑年幼的两个女儿以及年迈的父母,这能算是一种无私吗? 我特别地想问这样的女性一句,难道你生命的全部意义,就在于给夫家传宗接代? 拜托,不要再沉迷于自我臆想的无私之中了。这段话表面看起来无懈可击: 在爱的名义之下,个人的权利算什么,尊严算什么,甚至于生命又算什么,都是可以毫无保留地交给对方的。这意味着,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理应先谈论权利与义务,再来谈爱与付出的问题。但是,如果这个信息属实的话,不得不说,二战之后的日本社会,的确是有巨大的进步。可想而知,这样的支配关系,一般说来特别容易被滥用。
无论是在两性关系中,还是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中,这样的一种操控,表面上谈的是爱,骨子里仍然是一种不正当的支配关系:爱成为操控与获得服从的技术,目的就是要让人们心甘情愿地自我牺牲。按照现代心理学的说法,这一群体无疑表现出明显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症状。而张千帆教授在最近的比较研究中亦得出了类似之结论:中国司法结构存在‘三少一多的特点--诉讼少,律师少,法官人均案件少,法官多。
四年后即2009年,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再次重申了开展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决心,其第19条承诺完善人民法院编制与职务序列制度。[x]就旧司法人员个体而言,改造的目标就是要使他们成为具备马列主义思维方式、符合延安红的标准的人民法官。(2)完善诉讼程序和审级制度,加强法院内部规范化管理。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官制度,我们正在起草法官法。
法官职业化的内核其实就是专业化,如果抽空了专业化这个内核,职业化也就徒有其表而已。于是,我们看到,自1999年一五纲要从纸质规范上酝酿员额制改革到2015年真正开始启动员额制改革,这中间经历了十余年的准备期。
2001年修改法官法时,继续肯定了这种法官定编的改革方向,其第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另一方面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司法服从和服务于革命政制,受党和行政的双重领导,在著名的黄克功案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展示。员额制改革成功与否,最终决定于政治核心对法官职业化的接受程度。
与此同时,作出死刑判决的主体并不是边区高等法院,而是中央与军委。1949年全国范围内政权创建之后,如何定性作为执法裁判的法官职业,才真正开始受到重视。[ix]此段指示内容意味着延安时期确定的司法干部红的标准,必将与全国性政权同步在所有法院实施开来。关键词: 红 专 法官职业 司法与政治 员额制改革 一、引言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2013年决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实践以什么为标准?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标准,也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的利益。尽管法官法共有17章49个条款,但最核心的应该还是这第9条有关法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之规定。
[xxxvii]《毛主席的信》,陕西省档案馆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档案号:15/543。对法官来说,面子是职业化,里子是专业化。
[v]就是在他代理雷经天当院长的起始半年,李木庵对当时片面强调红而忽视专的革命司法进行了改革,其主要内容有这样几个方面:(1)降低法律阶级属性的突出地位,主张审判独立。作为一种职业的法官行使的是司法权,属于国家政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此等规定第一次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了法官制度改革应朝着员额制方向前进,而它也正是当下正在进行中的法院员额制改革最为重要的一条法律依据。[xxxviii]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37页。作者简介:刘练军,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注释: 本文受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及2019 年东南大学高校基本业务经费资助。
针对包括各级法院在内的执法机构在文革中被大面积砸烂的现状,该指示还提出迅速健全各级司法机构,努力建设一支坚强的司法工作队伍,要求中央组织部会同各司法机关和国家编制委员会,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尽快研究、制定健全各级司法机构和加强司法干部队伍的具体方案,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队伍重建问题由此紧锣密鼓地展开。[vii]这表明谢觉哉已经站到了改革的对立面。
参见李婧:《当代中国日常政治的兴起》,华东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如果法官大众化现象死灰复燃,那来之不易的日常政治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非常政治很有可能随之东山再起。
[xvii]此等红的标准在全国法官的一律适用,可谓是马列主义法律观和司法观对晚清以降移植于日德美等国家的司法制度的全面胜利,流风所及,至今未息。革命的法要在革命建设稍有成绩之后才有,所以又不遑谈法。
[xl]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此乃1949年以来,第一次在国家立法中规定法官必须具备专业素养,堪称是对强调红而忽视专的传统法官职业认知的首次突破。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1)提高了担任法官的专业知识与法律从业经验要求。
[xv]参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40~41页。只有深入地开展反旧法观点的思想斗争,才能保证我们的司法改革运动走向彻底的胜利。
作为一项专题性研究,本文尚需进一步分析其背后的生成逻辑与因果关系。一出一进的全国法院法官大换血,使得延安时期确立的红的法官标准,最终成为全国法院选拔、任用及评价法官的最为重要的准则。
[xiv] 《人民日报》社论:《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载《人民日报》1952年8月17日。原靖边裁判员贾登恩及安塞代裁判员马能彪因工作不适宜,调回学习,并派贺晓成、刘临福前往接替裁判员的任务。
[xix]与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日渐提升相呼应的是,对法官职业专标准的认知亦在同步深化。法治从观念共识开始转化为行为实践的社会大环境,驱使着法院改革向纵深发展以逐步深化。[ix]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152页。四、员额制改革:法官专之品质整体提升的必然要求 如上所述,1995年法官法的制定,尤其是2001年法官法的修订,意味着我国对法官职业有了全新的认识,法官职业化发展之路由此迈步从头越。
没有中共中央在结束文革这种非常政治之后致力于回归日常政治,就不可能有法官职业由红到专的嬗变。[xxi]周道鸾:《司法改革三十年:我所经历的人民法院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页。
[xlii]郑天翔:《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1988年4月18日。关于此次司法改革运动发生的原因,据当时的司法部长史良的考察报告,主要是1952年初三反运动中所暴露出来的事实说明旧司法人员的情况是极为复杂与严重的……在我人民民主专政机关中形成了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严重不纯。
只有这样做,才能提高我们司法干部的理论知识、政策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水平和工作能力。[xiii]由此推断,前期的思想改造运动并未取得预期的成功,还有不少旧司法人员依然未达到红的人民司法标准,此乃发动司法改革运动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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